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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宴会饮酒后死亡,请客友人被判赔4万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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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好友聚会饮酒,因酒精中毒死亡的悲剧时常发生,责任由谁承担,经常引发争论。老河口男子廖某因在宴会上饮酒过量,回家后不久死亡,其家人将宴会召集人杜某告上法院。7月24日从襄阳中院获悉,杜某被判对廖某之死承担10%的责任,一次性向其家人赔偿损失.55元。

年1月某日中午,杜某在老河口某镇一酒店为其女儿举行12周岁生日宴,邀请了包括廖某在内的亲朋好友参加,廖某在宴会中端着酒杯,轮流与在场人员喝酒。宴席结束后,杜某考虑到雪天道路湿滑,廖某饮酒过量、行动迟缓,遂与其舅舅刘某一同架着廖某,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搀扶到床上躺下,并交代廖某未成年女儿照顾好其父亲,随后离开。

当天16时左右,廖某的妻子贾某回到家中,看到廖某倒在床上昏迷不醒,床边、地上有呕吐物,急忙让女儿通知杜某。杜某和其妻子随即前往廖某家中,廖某已失去意识,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认为,廖某符合因乙醇中毒合并重症冠心病而死于急性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贾某等将宴席杜某及十名宴席同桌者诉至法院。

老河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杜某作为本次聚餐的召集人,理应注意所请参宴人的安全,在廖某饮酒时及酒后应当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其家属的义务。然而,杜某在明知廖某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虽将其护送回家,但未通知其成年家属。廖某酒后死亡,虽然乙醇中毒合并重症冠心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过量饮酒致使其死亡的概率增大,故杜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与死者廖某某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程度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可能导致的危险后果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对其死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故作出上述判决。

贾某等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襄阳中院,襄阳中院维持原判。

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况,劝酒者、酒友们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1、强迫性劝酒: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可以免责。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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