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系某村村民。年10月,某村村委会为了方便村民出行,计划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或承包土地置换的方式,修一条便民路,其中便包括流转曹某承包土地中部分地块。
村委会与曹某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以每年每亩元的费用对其承包土地及地面附着物价值进行补偿,合计补偿款元,村委会向曹某账户中汇入全额补偿款后开始修路。但没过多久曹某认为补偿较低,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双方产生纠纷,曹某诉至老河口法院,便民路修建被搁浅。
老河口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系原告就其部分家庭承包地经营权以获取补偿转让方式流转给村集体用于修建公益性便民道路,原告家庭承包耕地的经营权仍然予以保留。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且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意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村委会按照国家征收土地标准补偿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主张有违合同诚信原则,遂依法判决驳回曹某诉讼请求。
曹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老河口法院干警积极响应,在实践中努力做到应下尽下、能下尽下、下则见效,切实把实践活动与审判执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真心诚意为群众排忧解难。
投稿:洪山嘴法庭
作者:杜定娇
编辑:周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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