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继续为大家推送三篇典型案例,该三案例已入选襄阳法院典型案例(二)(年刑执类)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公益诉讼保护汉江水资源
宽严相济教育警示捕鱼人
---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编写人: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刘凌斌
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到汉江水域放置6条地笼网。次日20时许,杨某某驾驶自己的铁皮船收网,将捕获的40斤鲆、虾放在船舱,22时许,杨某某被渔政站、王甫洲派出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同时收缴地笼网6条,后将渔获物放生。渔政站对杨某某处以罚款元,并销毁禁捕工具地笼网。
年10月21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非法捕捞行为直接减少河流中鱼类的资源量,造成汉江40斤渔业资源损失,评估报告建议放流鲤(苗种大于5cm)尾,鲢(苗种大于5cm)尾。
年1月5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老河口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年2月3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年2月5日,经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杨某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年3月15日在汉江老河口段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被告人将尾鲤、鲢鱼苗投放汉江。年3月25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案刑事判决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均已生效。
汉江老河口段实行十年禁渔令,当前正处于“汉江十年禁渔”关键时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无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还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发地点位于汉江中上游,其所采用的“地笼网”捕鱼方式,是国家严令禁止的捕捞方式,将导致鱼类资源衰竭或灭绝,并造成水环境次生污染,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不拘泥于就案办案,坚持严惩犯罪与恢复环境资源并重,积极促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规劝被告人及时履行了增殖放流义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追究其刑事责任,既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又以实际行动保护青山绿水,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二
不论山高路远只为环境优化
---湖北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编写人: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李伟
湖北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简称湖北某汽配公司)和湖北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湖北某工科公司)分别于年、年与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分别按照北京某公司的要求开始供货,直至供货完毕,但北京某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
年1月,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某公司)对北京某公司应付的货款分别向湖北某汽配公司和湖北某工科公司出具了保函,保证北京某公司应付的货款于年3月前兑现。后因北京某公司未支付货款,上海某公司也未按保函履行承诺,湖北两公司分别将北京、上海两家公司起诉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北京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湖北某汽配公司近80万元及逾期损失,支付湖北某工科公司61万余元及逾期损失,上海某公司对二公司货款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北京、上海两家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湖北某汽配公司和湖北某工科公司分别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直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