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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15 1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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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学教育的兴起


中世纪被称作是黑暗的时代,文化教育在中世纪欧洲是非常落后的。在当时除了少数进过教会学校的僧侣有读写拉丁文的能力之外,包括世俗贵族在内的其他人,自上而下几乎全都是文盲。因此教会轻而易举地垄断了欧洲的教育和与之相关的许多领域,人们不知道《圣经》之外的其他教材,也不了解神学之外其他的学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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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亦是如此。公元五世纪左右,古罗马的法律制度逐渐崩溃,罗马法的地位逐渐被哥特、法兰克和伦巴底那些征服者的法律所取代。当时尚在适用领域的一般就是教会法以及一些习惯法,而适用的过程也仅限于法院的实践活动。总之,作为罗马科学精粹之一的法学,到这时已经完全销声匿迹,而日耳曼人尚未发现合适的替代品。


但是与此同时,在公元10―11世纪时期,西欧的社会开始发生变化,在封建制度最终确立之后,生产力和经济得到了显著发展,城市大量涌现,社会关系日益繁复,原有的法律已经不能够适应这样的需求。随之出现的新兴阶层不满于教会僧侣对于教育和法学的垄断,驱使着人们寻求新的事物。


在这样的背景下,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公元11世纪末,由于一个偶然的机会,在意大利北部比萨城(Pisa)一家图书馆中竟然发现了查士丁尼汇编抄本――《国法大全》的原稿,其中的《学说汇纂》保存得相当完好。这部古代手稿再现了公元534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下编纂的大量法律文件和文献。罗马法以其高度发达、极其精致的法律体系吸引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由此揭开了一场复兴罗马法的运动。


于是,这些罗马法文本被人们仔细抄录下来(当时印刷术还没流传到欧洲),以便更多的人能够好好地研究一番。在这其中隆重登场的就是被后人誉为“法律明灯”的意大利法学家伊纳留斯(Irnerius,约1055―1125后)。大约在1087年,他第一个开始就《查士丁尼法典》和《学说汇纂》开设讲座,由此被视为法学这门新兴学科的奠基者。伊纳留斯推崇那些古代典籍中阐释的纯粹的法律科学,因为这些“书面真理”,远远超出了当时在欧洲普遍适用那些粗糙的习惯法和法院的实践。


由于他的活跃使得以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为研究中心的法学会成为这次复兴最显著的特征。在他的热情和雄辩下,一批又一批的青年受到了鼓舞,据说在那以后的一个世纪中,有成千上万来自欧洲各地的学生成群结队地蜂拥到意大利的波伦那来求学。在这个意义上,伊纳留斯为波伦那大学法学教育的演化、独立和发展起到了汗马功劳。这些学生聚集在一起,形成团体,拉丁文叫做Universitas,本意是“联合会”,是一个罗马法上的术语。世界上第一所真正的大学宣告诞生,波伦那大学被称为“现代大学之母”。之后,西欧各地方都相继效仿。中世纪的这一遗产, 与大教堂、议会一起,被看做中世纪三个最有价值的遗产,并对近现代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时学者的演讲一般都是在自己家中或者租来的房子里进行,如果听众人数太多就会移至公共场所。今天在圣斯蒂凡诺大广场,还能够找寻到当年伊纳留斯演讲的地方。根据近代的统计,波伦那大学法律学生的数量在12和13世纪始终都保持在1000到1万人之间。


在这所学校,自从一开始所讲授的内容就是在公元五世纪时,查士丁尼的法学家们编纂的罗马法文本。这一手写文本包括了四个部分:12卷的《法典》,包括了查士丁尼以前的罗马皇帝们的敕令和决定;《新律》,这是查士丁尼皇帝为自己颁布的法律汇编的名称;《法学阶梯》,篇幅短小是为法律的初学者准备的教科书;50卷的《学说汇纂》,包括了大量的罗马法学家对于广泛多样的法律问题所发表意见的摘录。


伯尔曼在他的《法律与革命》中为我们展示了12世纪法律学校课程大概情况:第一个步骤是阅读《学说汇纂》的原文。教师朗读――并校改――手写原文的字句,学生们手持他们的(通常是借来的)原文抄本跟随着老师阅读,并作必要的校改。现在流传下来的讲课(lecture)一词,原意为“阅读”,指的就是这种方式的训练。


由于教材的原文是五个世纪之前的作品,难免晦涩难懂。一般来说,教师会在朗读完教材正文后对其中的词汇和句子逐一作出“注释”。学生则记录下来。但是在不久之后,这些注释也具有了与正文相同的效力。而作出注释的人,早期当然如伊纳留斯及其学生,使他们获得了“注释法学派”的称号。他们的注释具有非常的重要性,使得后来出版的《国法大全》采用了以条文为中心,周围辅以块状注释的形式。这本书在整个西欧地区、甚至英国广为流传。


当时的波伦那大学或许比任何时候的大学都要更加注重学生的需要。学校的教授并不是学校的管理者。他们只是一位博学的冒险家,拥有一些珍贵的手稿,记载了一些有价值的指示,受雇于一些有身份的先生们――他的学生――来教授他们有关那些知识的奥秘,学生聘用教授,付给他们薪金,并有权解雇他们。这些学生们虽然都是十几岁的少年,但是在当时已经是积极参与*治生活的年轻人了。他们中的大多数在入学之前就已经经过了文科教育,从这个角度讲,波伦那大学更加类似现在的研究生院学校。


为了保证让自己学有所值,学生们制订了严格的规章和惩罚措施来约束教授。例如,要求教授们在早晨教堂大钟敲响七点时准时开课,到九点准时下课。课程内容中不得省略不讲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某章内容或某个难点。教授们上课不能偷懒或闲聊。同时,由于整部国法大全已被分成几部分,教授们必须按授课要求和设置完成教学任务。如果教授们违反了以上规章中的任何一条,都会被处以罚款。为了使这种措施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教授们必须预先在银行存入一笔钱,由银行根据学生委员会的命令从存款中扣除他们被处罚的金额。


当然,教授们还是握有一定权力的,比如说给学生颁发法律学位的证书。据文献资料显示,现存的最早的法律学位证书颁布于1276年,其中所用的语言比今天的学位证书要繁琐但也要恳切得多。


当时这所学校的学生,大部分都是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为了保证自己在异国他乡的权利,学生们根据自己的种族、地理出身分成若干个协会(或联谊会),称为“学生同乡会”。这些学生同乡会的组织都相当完备,设有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留有详尽的活动记录,都公正地记述了它与其他同乡会的激烈争论、有关教授任命和薪金的热烈讨论等。


波伦那大学开始时只有一个法律系,后来才逐渐设立了其他的系。其在当时有重要的社会地位,学校享有一系列的特权,如学校不受普通司法机关的管辖,基本上独立于世俗和教会的控制;不用缴纳赋税和服兵役;学校的教师和学生的安全都受到保障;还有参与*治活动的特权等。其中法律教育的开展,为传播罗马法知识、培养法学人才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学校自身也成为了复兴罗马法的中心,它的法律教育制度先后被移植到了欧洲的许多城市,如帕多瓦、佩鲁贾。一时间这里汇集了西欧各国众多的青年,他们在毕业后进入了正在形成中的宗教和世俗国家的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官署中担任顾问、法官、律师、行*官和立法起草人。同时,由于罗马法本身的研究是学校创办的最初的目的之一,在学校的教学中使罗马法文献从文本落到生活实际,从而促进了律师阶层的出现。因而,英国大史学家拉什达尔评论道:“在中世纪大学中,数量最多的、领头的学科是法律。”


栏目主持人:程新友 jcfyc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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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法律学位证书


……对民法学坚持不懈地勤奋学习,对之保持长久的热情,并作出持续的奉献,所有的功绩都应得到嘉奖,刻苦的学习应代之以休息和利益,奉献应带来永久的满足。这也是我们将这一崇高荣誉授予那些应得到它的人们的原因,作为他们勤奋学习的回报。因此,博学、正直、贤明、深谋远虑的来自布雷西亚的彼得?阿迈德?科金克勒博士,幸运地完成了他的民法学习,他曾经渴望得到我们的认可,鉴于他完全符合智者们所说的条件,即(所谓法律系)……现在我们以上列博士和学士的名义宣布,授予他在这里或其他任何地方教授民法并拥有学者称号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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