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被告高某无证驾驶轿车行至老河口市某路口时,因闯红灯,与李某所驾驶的徐某所有的车辆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徐某受伤,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高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后车主徐某向市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事故损失。另查明,该保险公司于年7月通过市法院向其所承保的徐某的车辆支付保险款元,后保险公司多次向被告高某催告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保险公司理赔款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官说理:此案原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元的范围内取得代位求偿权,即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即案件被告高某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高某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对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来源: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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