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论坛

首页 » 问答 » 问答 » 顾客因地面湿滑,在老河口某商场摔倒骨折
TUhjnbcbe - 2020/11/6 12:26:00

年9月,原告马某在被告老河口某购物广场购物,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被告方工作人医院。

图片与本文无关

经医院诊断,原告马某左侧股骨下端骨折,左侧腘窝囊肿并感染。马某住院治疗36天后出院,并遵医嘱进行后期复查治疗。原告马某所受损伤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原告马某在此事故发生前,一直从事家*服务,月收入为元。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某购物广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60%,即.4元(已冲抵原告应负担被告垫付医疗费的40%,即.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理商场作为一个人群密度较大的公共场所,应为顾客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购物消费环境,对安全隐患予以警示并及时排除,以防止他人人身遭受损害,此案中,被告商场未及时清理地面水渍,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马某滑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原告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正常的观察和判断能力,对其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在行走过程中应充分观察地面情况,因其忽视必要的安全注意,故也应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责任。因此,承办法官酌情确定被告某购物广场对原告马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的过错责任。小贴士近年来,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的现象层出不穷,出入商场的顾客应当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当及时拍照或调取商场监控,以备后期举证。商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进行整改或完善,确保来店购物顾客的人身安全,对地面湿滑、台阶过高等存在危险的地点应采取安全措施,做好危险提示,尽到警示义务。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1
查看完整版本: 顾客因地面湿滑,在老河口某商场摔倒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