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果,一些经营场所开始有序复工复产。近日,樊城东风路汉江时代娱乐城的一名负责人咨询,疫情期间没有营业,到底要不要给员工发放工资?如果发,三四月份的工资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发放。
对此,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回复,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即从年2月14号到复工前一天,工资支付应当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举例来说,假如企业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一次,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如果停工停产的时间超过一个月,那么要分两种情况: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也就是上班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湖北省从年11月1号调整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区域划分为四档,我市襄城区和樊城区位于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位于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位于第四档,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
也就是说,企业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即使职工没有正常上班,企业也应当按照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生活费。
襄阳瑞志达
内容来源/云上襄阳
编辑/李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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