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
调整全省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鄂人社发〔〕24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关于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4号),经省人民*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批准,现就我省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5%。
(三)适当倾斜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企业退休*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9号和鄂办发〔〕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纳入经办的,由原单位垫付,实际经办后结算)。
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调度资金,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落实*策,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不得自行突破*策规定。要通过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扩面征缴、调整财*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调剂基金和补助资金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确保调整*策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各部门要准确解读*策,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厅
年6月25日
快告诉爸妈!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峡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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