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武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至老河口市某路口时,将骑行自行车的郑某某撞倒,后郑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郑某某为左股骨颈骨骨折,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年6月,郑某某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被告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某交强险理赔不足部分.18元。
判决生效后,武某某未按期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郑某某遂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先后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武某某做其思想工作,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说明了强制执行的依据以及拒绝执行的法律后果。
武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拖延赔偿,拒绝执行。执行干警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对其部分银行账户进行查控、冻结。
执行期间,武某某的家人因罹患疾病长期卧床,治疗养护支出大量费用,郑某某也因车祸伤情行动不便。执行干警充分体谅双方当事人的困难,多方面做工作,希望尽快化解纠纷。
2月27日,在执行干警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被执行人武某某一次性付清元,其余部分郑某某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当面付清了元。该案至此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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