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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开学初的坠楼事故
年9月2日上午10点多点,在四川巴中市巴州区第七中学发生学生坠楼事件。
通过视频监控看到,在教学楼5楼阳台上,一名学生将另一名学生从背后抱住,被抱学生似有蹬踢墙面动作,导致两人后背撞向阳台护栏,两人和护栏一同坠落。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送医抢救。
当日下午,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
9月2日10时许,巴中市巴州区第七中学高一学生赵某某(男,15岁,巴州区人)和李某某(男,16岁,通江县人),从该校教学楼5楼坠下,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目前,医院救治,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事发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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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事故发生的叠加因素
从本起事故目前信息来看,导致事故的因素,一是学生课间的危险活动,二是护栏可能不够牢固。
在安全生产领域,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外乎4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的缺陷。
具体到每一起事故,可能是其中一个因素,也可能4个因素都有。
学生坠楼事件中,即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哪个因素起的作用大,要看当时具体情形。
在学校里,学生的危险活动和设施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案例不少。
例如,年1月12日,在成都理工大学院内,初三学生踩桌子扣篮因篮架倒塌被砸身亡。
篮球架底部生锈不结实,同时孩子攀爬球架导致事故。
在各个场所,因护栏导致坠亡的案例也不少。
例如,年1月23日重庆女子赏雪阳台护栏断裂坠亡,所以靠近栏杆要小心。
学校都有安全隐患排查的要求,如果栏杆断裂是因为安装不牢固,或者时间长生锈了,那说明安全隐患排查不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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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校方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在学生各类校内安全事故中,学校有的不承担责任或承担一部分责任。
但在校舍及设施导致的事故中,如果学生没有不安全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刑法》第条规定了“教育设施重大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教育法》第73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的判例当然也有,例如:
20××年9月,某中学决定从9月23日开始,每天下午放学后再加一节40分钟的课。
补课前,学校一名教师跟校长说,教学楼楼道照明灯坏了,但没有引起校长的重视。
9月23日(补课第一天)补课结束后,学生着急回家,由于没有照明,在底楼楼梯处,近百名学生发生拥挤,楼梯护栏被挤倒翻向外侧,部分学生从护栏处摔下。事故致使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
法院认定:校长樊某在得知教学楼楼道照明灯损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排检查、维修,在学生放学时没有进行必要的疏导,对学生伤亡负有直接责任。
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校长樊某有期徒刑3年,总务主任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学校来说,预防校舍及设施事故,一是做好学生安全教育,二是做好校舍及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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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校舍不坚固,是最大安全隐患
校舍最大的安全隐患是整体不坚固,达不到抗震标准。
对校舍的安全隐患排查,国家有文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年11月转发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办发〔〕号)要求如下:
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对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后需要鉴定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每年鉴定一次;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鉴定一次。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排除隐患,公办学校需要较大资金的,报当地*府解决。当然,在*府解决前,校长不应坐等*府资金,而是积极主动协调,争取财*资金、专项资金和社会捐助。
民办学校当然由投资方负责,教育、住建等部门应该加强对民办学校校舍的检查,督促解决存在的隐患。
检查学校的校舍当然不限于房子本身,还包括校舍的附属建筑、各类构筑物、围墙等等,检查这些建筑是否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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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扎实校舍及设施安全隐患排查
除了校舍,怎么看学校的各处设施是否损坏,是否能保障安全呢?为了直观,列一份校舍及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1.校舍建筑整体是否安全,是否达到抗震标准。
2.校舍的附属建筑、各类构筑物、围墙等等是否坚固牢固;各处栏杆、护栏是否牢固,是否达到相应高度。
3.各处墙面是否有墙体瓷砖、墙面脱落;墙面及其他处是否凸起的尖锐物体。
4.各处地面是否平整,地砖有无破损,地面是否有不易发现的障碍物等等。
5.学校各处教育教学设施是否有老化,破损,例如,我们发现有的幼儿园秋千座位是塑料的,已经风化破损,破损的地方会划伤孩子,或导致孩子挤手。
6.体育设施是否安装牢固,单杠拉线是否有套管并标注警示颜色,避免傍晚和夜间学生看不到拉线而绊倒。
7.房顶是否遗留有砖块等没用的物品,因为可能从房顶掉落。
8.用电设施设备是否有安全隐患(这个内容很多,可以单列清单),各处灯具是否有损坏。
9.各处是否都有相应的警示标识,例如,校内水池有防溺水提示,楼梯有防拥挤踩踏的提示,如果学校周边或校内有施工,应该有远离施工区域的安全提示等等。
10.学校的物防技防设施,例如监控、安保器械等是否完好,有效。
11.学校各处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2.树木是否有枯死的树枝没清理,有的掉落扎到学生。
13.各处牌匾、金属大字、空调外机、宣传版面等是否牢固。
14.水池、窖井、化粪池等是否有防护设施,井盖是否盖好,有无破损。
15.假山、旗杆、雕塑等是否坚固。
16.学校各处是否有将要掉落、脱落的物品,例如,教室顶棚是否牢固,吊扇是否牢固,投影设备、灯具、黑板是否牢固。
17.门窗、玻璃是否安装牢固。
18.双层床是否防护到位,有的学校上层床加了防护网。
19.桌椅是否牢固,松动容易挤手,桌椅是否有凸起的铁钉。
20.各种金属设施是否生锈、松动、脱落、导电等。
21.校内各场所是否存在物品乱放,通道堵塞等情况。
安全排查不止所列这些,还有其他事项,总结也不一定条理,是为给大家提供借鉴和启发。
当然,也还有预想不到的地方,但绝不是防不胜防。
就栏杆断裂学生坠楼这事,如果学校上心,是能提前防护的。例如:
有所学校不确定栏杆是否牢固,加装了一层栏杆。
学校的安全要做好,根本的不在于上级规定了什么,根本的是各方真的把学生安全放心上,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研判,隐患排查和彻底的隐患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府和教育行*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立案标准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处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说明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事实;其次,必须存在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第三,必须有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犯罪主体是对教育教学机构的安全完好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各类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在一定情况下,上述机构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育教学环境的公共安全。
二、“重大伤亡事故”的标准,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刑法》仅限于人身伤亡才追究责任,而《教育法》第七十二条则规定“重大财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特别法、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定罪量刑应适用《刑法》规定。
近年全国“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部分案例集成
1.学校改变住房用途用于学生午休,因通道受阻,学生踩踏,死六人,伤多人。校长因自首,判处两年有期。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案号:()盘刑初字第45号
:年,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将位于昆明市北京路明通巷10号校园内的教职工宿舍楼一单元二至七层的10套宿舍改变用途用于组织学生集中午休。被告人李x作为该校校长,被告人杨x作为该校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明知该宿舍楼作为学生午休楼使用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一直使用。
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xx作为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体育老师,违反体育器材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将教学使用的两块海绵垫(每块长厘米、宽厘米、高30厘米)倚墙立放于午休楼一楼楼道处。年9月26日14时许,该校一、二年级余名小学生结束午休,在经过一楼过道返回教室上课时,因立放于过道的海绵垫倾倒在楼道上阻碍学生顺利通行,致大量学生相互叠加挤压,引发严重踩踏伤亡事故。此次事故共计造成六名小学生死亡,三十余名小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检验及鉴定:和某某(女,6岁)、孙某某(女,6岁)、廖某某(女,6岁)、张某某(男,7岁)、李某(男,6岁)、李某某(男,6岁)六名学生系胸腹部被挤压窒息死亡。
:明通小学违反《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的规定,将普通居民住宅楼改变用途组织大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形成楼道通行的事故隐患,违规立放于一楼楼道内的海绵垫倾倒后严重影响学生的实际通过需求,导致学生通过时发生叠加挤压,致使发生6名小学生死亡、35名小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李x作为明通小学校长,对学校教育设施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负有领导、督促之责,而疏于领导、监督落实,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酿成学生踩踏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被告人杨x作为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时,对校园内午休楼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组织辨识和排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李xx作为体育教师,在组织田径训练后,将海绵垫置于午休楼一楼楼道处,对海绵垫失于监管,造成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李x、杨x明知学校将一、二年级余名小学生集中在不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居民楼内午休,每间宿舍午休学生人数远远超过国家相关规定,被告人李xx明知宿舍楼道狭窄、学生通行困难,仍擅自将两块海绵垫立放于楼道内,三被告人应当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x、杨x、李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被告人李x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杨x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李xx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校园足球门未按规定固定,球门倒下砸中学生,死一人,自首加足额赔偿,定罪免处。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案号:()吉刑初43号
:被告人王某甲在任吉林市龙潭区吉化第六中学安全处处长、负责吉化第六中学校园的安全监管工作期间,未按照规定将其校购买的ZQ-01型足球门固定,导致年5月8日12时许,与该校共同使用校园球场的吉化第六小学学生拔河时将未固定的足球门拽倒,砸中吉化第六小学三年五班学生郭某甲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
:被告人王某甲在任吉林市龙潭区吉化第六中学安全处处长,负责吉化第六中学校园的安全监管工作期间,未按照规定将其校购买的ZQ-01型足球门固定,导致年5月8日12时许,与该校共同使用校园球场的吉化第六小学学生拔河时将未固定的足球门拽倒,砸中吉化第六小学三年五班学生郭某甲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
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监管职责的直接责任人,明知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足额赔偿,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3.实际使用他方围墙,垮塌致多名学生死亡和重伤。学校负责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且后果特别严重。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皖06刑终36号
:被告人汤凤金于6年出资购买淮北市同仁中学,并对学校进行管理,系淮北市同仁中学负责人,对学校安全负全面责任某某。在其管理期间,该校西侧临近莲花大厦施工工地围墙(该围墙不在淮北市同仁中学地界内,产权不属于淮北市同仁中学)为淮北市同仁中学实际使用,后被其他施工单位加高。汤凤金在施工单位将围墙加高后,为防止围墙坍塌多次到施工单位交涉对围墙进行加固,未果。淮北市同仁中学在改建围墙内的土地和使用过程中,亦未对围墙进行加固。年12月8日14时48分许,淮北市同仁中学部分高中学生在该校篮球场观看篮球比赛时,该篮球场西侧临近莲花大厦施工工地围墙突然倒塌,造成被害人武某甲、邱某甲、李某甲、陈某甲、范某甲当场死亡,多名学生受伤的重大事故。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汤凤金的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且后果特别严重。汤凤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涉案事故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胡某某,武某某、代某,李某某、李某乙,陈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邱某某分别造成的经济损失元,因案发后淮北市同仁中学已分别赔偿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万元,汤凤金依法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某某,故对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汤凤金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广增、胡某某、武某某、代某、李某某、李某乙、陈某某、杨某某、邱某某、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汤凤金作为淮北市同仁中学总负责人,明知该校实际使用的围墙有危险,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汤凤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汤金凤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涉案围墙的所有权人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围墙系淮北市同仁中学实际使用,汤凤金作为该校总负责人,对涉案围墙坍塌造成的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某某,围墙的权属不影响对汤凤金行为的定性,故对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汤凤金关于其系自首的上诉理由,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武某某、代某、李某某、李某乙、朱某某、邱某某提出汤凤金应分别赔偿其各项损失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后淮北市同仁中学已与上述各上诉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分别支付各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92万元,已达到按照法定标准各上诉人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第(一)项有误,应纠正为第七条第四款第(一)项。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亦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租用场地办幼儿园,在有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房屋坍塌造成死3人2受伤。如实供述,部分受害人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案号:()永少刑初字第9号
:郑某甲自年起创办永清县刘街春蕾幼儿园(以下简称“春蕾幼儿园”),并担任园长。年1月被告人郑某甲与徐街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将村委会西院的3间房租下,于当年3月作为教室投入使用,在发现该3间房有漏雨、房梁松动、后房山下沉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甲只是找到村里干零活的散工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用一根铁管顶在铁质房梁下用以加固。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该房屋发生坍塌,造成在该屋内的学生3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郑某甲明知自己擅自扩大的3间校舍房屋铁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在发现房梁松动变形等情况后,雇佣无建筑资质人员进行简单修缮,未采取有效措施,仍将安全性能不达标的房屋继续作为教室使用,致使发生伤亡事故,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作为幼儿园校长,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取得了部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5.自建幼儿园,园内水池无防护设施,致幼儿溺水。因自首判处缓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确少刑初字第号
:被告人郭××在确山县刘店镇大刘庄村委附近没有经过审批自建一所幼儿园。年1月15日下午,幼儿闻某甲上课期间没有陪护去上厕所,后在幼儿园后院一没有防护的水池边玩耍时落入水池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幼儿园是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应有必要安全的活动场地及设施,被告人郭××作为幼儿园的开办者,对幼儿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郭××明知幼儿园内的活动场地建有水池,存在危险,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其雇用的人员没有尽到保障安全的职责,致使发生被害人闻某甲溺水死亡的伤亡事故,被告人郭××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判处。案发后,被告人郭××就本案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费,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考察,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6.幼儿园设施有危险而未采取措施,致一人死亡。因自首,赔偿取得谅解,判处缓刑。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湛开法刑初字第号
:年7月18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批复同意开办民安某幼儿园,沈某影任该幼儿园园长。年12月5日8时许,沈某影将小班新生王某科交给大班老师李某焕看管。当天15时许,李某焕在搞完卫生后获悉王某科不在其负责的大班内,而在学前班的教室里玩积木,遂没有将王某科带回自己的班级。当天15时45分,王某科被发现倒躺在该幼儿园五层楼的一楼楼梯阳台下,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科符合高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沈某影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幼儿园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教学安全管理规定,明知校舍和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沈某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影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到和解,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被害人王某科的死亡后果系多种因素导致,系一果多因,对此,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影的犯罪事实、性质,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策,可依法对被告人沈某影予以从轻处罚。且对被告人沈某影适用缓刑不致再会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7.电工在排除安全隐患时将校内假山池内水泵电线错接,因漏电造成二人被电击身亡。因自首、悔罪和赔偿,判处缓刑。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案号:()隆昌刑初字第70号
:年10月21日20时40分许,隆昌县某中学初二一班学生陈某某、黄某某被发现死于学校假山水池内。年11月11日,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申诉处理中心鉴定:桑迪潜水电泵安装使用过程中,错误的取电方式及接线错误、无漏电保护措施、线路接头无防水处理及防潮固定保护措施、潜水电泵绝缘失效及无接地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导致水池水体带电,会引发触电安全事故。年11月25日经隆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陈某某、黄某某的尸体进行鉴定:认定死者陈某某、黄某某系水中电击死亡。
该学校假山水池于5年修建并投入使用,并在水池内放置了潜水泵用于喷水,期间潜水泵损坏并更换过,直到8年放置在水池内的潜水泵彻底损坏,但一直没有拆除,仍然放置在水池内。年4月,该校组织对校园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后勤主任钟某某(另处)安排时任后勤处电工的被告人张某某排除该隐患,因为该潜水泵与路灯零线共用,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的断电措施只是将火线断开,而零线仍然是连接着的,且未拆除潜水泵及电源线,导致该安全隐患一直未被排除。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将控制路灯的空气开关改装成时控开关时,误将路灯与潜水泵共用的零线接入时控开关火线,以致在路灯通电后潜水泵也会通电。学校的路灯是在冬季晚上7点至次日7点半开、夏季晚上8点半至次日6点开,所以,水池内潜水泵在启用路灯照明时段带电。存在安全隐患。
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学校水电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期间,对该假山水池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排查和消除,导致年10月21日20时40分许,该校学生陈某某、黄某某触电死亡的事故发生。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隆昌县某中学电工,明知校园假山水池内的潜水泵及电源线存在安全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隐患,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两学生触电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不明知教育设施有危险,假山水池不属教育设施,不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意见不成立。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对该校假山水池潜水泵的电源开关切断后,但没有拆除电源线,在自己改造安装了时控开关后,明知潜水泵的零线与路灯零线共用,作为电工,应当知道该假山水池存在安全隐患。假山水池虽系环境设施,但它与教育设施融为一体,同在校园内,可以教育设施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恰当。被告人张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受到讯问时,就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学校对死者亲属予以了赔偿,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缓刑。
8.学校宿舍因值班管理不到位,使得宿舍门未按时开门,导致学生踩踏,死亡数人。因自首减轻处罚。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鄂襄阳中刑终字第号
:秦集小学是一所寄宿制学校,现有在校学生人,其中住校生人。年秋,因原学生宿舍拆建,学校将南栋旧教学楼改为学生宿舍楼。其中第2层东侧房间为值班室,西边两间为一、二年级男女生寝室,第3层西边两间和东边一间为三至六年级男生寝室,第4层西边第二间和东边两间为三至六年级女生寝室。八间寝室共有个床铺,宿舍楼长40米,楼房中间部位建有一部楼梯通道,楼梯道宽1.9米,一楼楼梯道口建有一扇双开铁栅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被告人杜某某每年2月与薛集镇中心学校校长杜某乙签订“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秦集小学制定了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年9月2日秦集小学工会主席郭某某受杜某某委托分别与学校值班(日)领导签订了“值班领导责任状”,与学校老师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针对学生寝室的安全管理,学校制定有“秦集小学寝室值日表”,分别由六位校委会成员作为值日领导各带两名值日老师负责住校学生下晚自习后的就寝秩序,值日老师晚上九点后可回家,值班领导晚上在宿舍2楼东值班室住宿照看学生,负责学生晚上至早晨上自习期间的安全。每周轮换。年10月之前,宿舍楼梯道铁栅门一直未锁,后为学生安全及防止学生晚上私自外出,经校委会研究决定,晚上将宿舍楼铁栅门锁上并由值班领导负责早上5点55分为学生开启宿舍楼梯道铁栅门。年10月因该校旧楼拆除,被告人杜某甲无房居住。经校委会研究决定让杜某甲住学生宿舍楼2楼东值班室,协助值班领导负责住宿学生安全,为此学校给其发一定的补助。杜某某让*教副主任韩延勇征求杜某甲意见,杜某甲未同意协助值班,但同意帮忙。杜某甲于年1月和其他值班老师一起各领元补助。杜某甲的妻子顾某某是秦集至老河口市客车售票员,每月有几日要到秦集住班,为此校委会研究,同意顾某某住班时到学校与杜某甲居住,顾某某住校的几天,值班领导安排好学生就寝后可以回家休息。年春季开学第一周,按照值班表的安排,被告人张某某是值班领导,每晚应在学生宿舍二楼东值班室住宿照看学生,负责早晨5点55分为学生开启宿舍一楼楼梯道口铁栅门。年2月26日晚张某某得知杜某甲的妻子顾某某在秦集驻班,晚上就没在值班室住宿,当晚八九点钟张某某在安排学生们就寝后,在三楼走廊值班,杜某甲到三楼问张某某:“铁门上锁吗?”张某某说:“锁了安全一些。”杜某甲说:“我把挂锁打开,钥匙放在窗台上。”后杜某甲下楼把挂锁打开,回值班室休息,并把钥匙放到值班室外的窗台上。晚上9时许,张某某下楼将铁门锁上回家休息。次日早上6点起床铃响前后,住宿学生起床并陆续下楼。因一楼的铁栅门未开,后续学生朝铁栅门前拥挤,并且越拥越挤,导致铁栅门锁的锁栓和上下门框铁管断裂,前面学生倒地后遭后续学生踩踏,造成四人死亡七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获得赔偿共计万元。
:上诉人杜某某、张某某,原审被告人杜某甲明知学校学生宿舍楼系由旧教学楼改造而成,宿舍楼只有一部楼梯,没有紧急照明设施,住宿学生严重超标准,进出宿舍楼一楼楼梯口又用铁栅门锁上,且该铁栅门年久失修,如不按时开启,极易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而案发当晚,校长杜某某明知杜某甲的妻子在学生宿舍楼值班室住宿,造成值班情况、值班人员发生变化,而没有对当晚值班领导张某某予以督促、提醒,也未对其他值班老师进行调整;值班领导张某某明知杜某甲的妻子在学生宿舍楼值班室住宿,自己未能留宿值班室,却没有及时报告,且明知杜某甲不是值班人员,在没有委托杜某甲次日早晨代其按时开门的情况下,回家住宿;杜某甲明知妻子晚上在学生宿舍楼值班室住宿,会导致当晚值班领导张某某不能住校学生宿舍楼值班室,不向学校领导报告,特别是晚上大门锁后未将钥匙交到值班领导张某某手中,而是放在从外面伸手拿不到的窗台上。杜某某、张某某,杜某甲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了年2月27日早晨起床铃响前后,进出宿舍楼一楼楼梯口的铁栅门应当按时开启而未开启,学生拥挤铁栅处,致铁栅门锁的锁栓和上下门框铁管断裂,前面学生倒地后被后续学生踩踏,造成四人死亡七人受伤特别严重后果。杜某某、张某某、杜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案发后,杜某某、杜某甲、张某某主动抢救伤者,三人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经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在抢救现场被民警带至司法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三人的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9.将有安全隐患的厕所投入使用,厕所墙壁倒塌,造成学生多人受伤一人死亡。因认罪态度好,赔偿损失,判处缓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汝刑初字第64号
:年7月,被告人陈战豪在无办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开设汝州市晓阳寄宿学校蟒川分校,并任该校董事长。该学校投入使用的厕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入厕通道较窄,新建屏蔽墙未下地基直接建在水泥地面上,存在安全隐患。年11月3日9时许,该校期中考试第一场结束后,大量学生去厕所,由于入厕通道狭窄和学生拥挤,导致厕所屏蔽墙倒塌,造成李XX等五名学生受伤,李XX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被告人陈战豪身为晓阳寄宿学校蟒川分校董事长,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厕所投入使用,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名学生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来源:百度百科、律法新知、校园安全频道、小菲侃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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