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与部分地方*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发行人在当地投资金额较大,且上述协议均有纳税等要求和违约责任。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与部分地方*府签署投资协议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协议条款,签署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的主要权利责任义务与违约风险;(2)发行人签署的重大投资协议与发行人战略发展规划的契合度,与发行人现有资产规模、管理能力是否匹配,是否存在投资协议终止承担违约责任风险,发行人已投资情况,是否存在园区、基地、项目闲置和资产损失的风险;(3)结合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条款,说明上述重大投资协议对报告期以及未来期间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4)发行人针对与*府间投资协议相关风险特别是违约责任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洪山头投资根据公司与襄州区*府年5月10日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以及于年11月5日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核心约定如下:(1)长源东谷投资12.1亿元建设项目。一期计划投资8.6亿元(本协议签订后两年内完成投资),建设项目为:“西安康明斯M11L项目”、“东风X7项目”、“柳州五菱变速箱加工项目”、“长源东谷东风康明斯13L缸体、缸盖新建项目”、“长源东谷东风康明斯连杆新建项目”和“长源东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二期计划投资3.5亿元(年底前完成投资并达产),建设项目为复制一期计划投资项目的“东风X7项目”和“西安康明斯M11L项目”各一条生产线。(2)长源东谷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在襄州区洪山头工业园投入固定资产总额和长源东谷现有厂区(襄阳市襄州区人民路东侧)未来搬迁到洪山头工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总额(该部分固定资产总额以襄州区*府审计部门审计为准)。(3)长源东谷需要加快襄州区洪山头工业园建设工作,争取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现有厂区(襄阳市襄州区人民路东侧)搬迁工作,连杆生产线以外的其他内容必须于年5月1日前完成搬迁,连杆生产线等全部搬迁工作必须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工作中如遇困难,经襄州区*府同意后可适度延长,申请延期搬迁未经襄州区*府同意的,襄州区*府有权解除协议,取消对长源东谷的所有奖励和补偿,已经享受的奖励及补偿全部追回。(4)长源东谷自年到项目完全达产年(即年12月31日前)在襄州区缴纳税收累计不低于2亿元,自年开始至年每年在襄州区缴纳税收不低于5,万元,上述税收约定不足部分由长源东谷另行补足。(5)奖励*策:①长源东谷现有厂房搬迁后,襄州区*府将该厂房所占地块挂牌出让,成交总额高于3.5亿元,按照3.5亿元全额奖励给长源东谷,低于3.5亿元,按照实际成交额全额奖励长源东谷(不低于土地收储协议约定的1.17亿元);②襄州区*府同意给予长源东谷在金融机构取得的3亿元贷款6年贴息;贴息资金拨付方式:贷款贴息期内,每年在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从区*府产业发展基金中,一次性奖励当年贷款贴息资金给长源东谷;③在长源东谷足额上交本协议约定87亩耕地占用税后3个月内,襄州区*府负责从*府产业发展基金中将50%的耕地占用税奖励给长源东谷,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6)长源东谷在国内A股上市前未经襄州区*府书面同意不得撤资(包括但不限于将企业出售、减少注册资本等),否则襄州区*府有权终止协议取消《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尚未给予长源东谷的贷款贴息及耕地占用税返款的奖励,并有权追回已经给予长源东谷的贷款贴息总额和87亩耕地占用税对应的奖励。(7)若长源东谷未按照约定完成项目总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约定金额,襄州区*府有权给予一定宽限时间也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按照未完成比例与已给予长源东谷贷款贴息总额乘积计算,向长源东谷追回贷款贴息奖励;长源东谷在年至年在襄州区累计税收若低于2亿元,襄州区*府有权取消尚未给予的奖励,并有权按照长源东谷未完成比例与已给予长源东谷的贷款贴息总金额乘积计算,向长源东谷追回贷款贴息奖励,且未完成纳税部分由长源东谷另行补足;自年至年长源东谷每年在襄州区缴纳税收不低于5,万元,不足部分由长源东谷另行补足,长源东谷需补齐税款的累计金额以襄州区*府实际给予长源东谷的贷款贴息总额为上限,且襄州区*府有权取消《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尚未给予长源东谷的贷款贴息奖励。以上所约定的税收为长源东谷在上述期间向襄州区*府缴纳的所有税款(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8)双方若在履行此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或遇国家*策调整、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投资建设及完税承诺的情形,应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可依法向襄州区*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如果公司后续经营中未能达到上述协议约定事项且无法得到襄州区*府对有关违约事项豁免,那么公司将会承担相应责任,并会出现对应的经济赔偿。截至年6月30日,该项目已投资42,.53万元。2、老河口投资根据公司年12月26日与老河口*府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以及年5月4日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核心约定如下:(1)发行人在老河口市新设立注册资本约为5,万元的项目法人企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6亿元,分两期投资,一期项目投资6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亿元。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3年,二期3年。一期项目在长源东谷实际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内,按长源东谷与老河口*府上述约定及另行达产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度、建设进度全面完成投资建设;30个月内完成设备安装并投产;投产后30日内启动第二期项目建设。(2)长源东谷在老河口*府交付一期项目用地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指定账户打入项目保证金3,万元,老河口*府收到保证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现金3亿元产业投资资金一次性打入项目公司账户。长源东谷从老河口*府提供资金到位后第四年起的两年内,确保以现金和新购设备投入3亿元。(3)经税务部门核定,自年5月4日起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长源东谷项目每一年度缴纳税收超过1,万元;截至第七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累计缴纳税收原则上应当不低于1亿元。(4)长源东谷及项目法人企业未按照上述合同要求建设的,以及不投资或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税收投资额度且属长源东谷或项目法人企业责任的,老河口市人民*府可没收项目保证金并收回全部或与未完成部分投资、税收占总投资、税收额的同比例的部分土地,无法收回的,应按土地市价据实赔偿。老河口*府还有权提前收回产业投资资金,因此造成老河口*府其他损失的,应依法赔偿。(5)若遇国家*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相关约定不能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具体事宜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襄阳长源朗弘(老河口项目实施主体)与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核心约定如下:(1)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大写肆万万元(小写40,万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2)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6月20日之前开工,在年6月18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3)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综上,如果公司在该项目建设及后续经营中未能达到协议约定事项且无法得到老河口*府对有关违约事项豁免,那么公司将会承担相应责任,并会出现对应的经济赔偿。年9月11日,长源东谷全资子公司襄阳长源朗弘已取得上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利证明,截至年6月30日,公司已经在老河口项目累计投入10,.19万元。3、上菲红及中国重汽机加工项目根据公司与襄州区*府于年9月30日《投资协议书》,核心约定如下:(1)长源东谷将投资建设上菲红及中国重汽机加工项目,投资金额总不低于4亿元,其中在年9月30日之前完成2.2亿元设备投资。如公司未按该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2.2亿元设备投资(含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则不享受贷款贴息支持办法,襄州区*府有权取消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解除相关合同,并追缴公司已享受的给予本项目的贷款贴息资金。(2)公司老厂区除连杆生产线以外的其他内容必须于年5月1日前完成搬迁工作,连杆生产线必须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工作。搬迁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经襄州区*府同意后可适度延长。若公司未按前述约定完成搬迁工作,襄州区*府将取消公司该协议后续奖励,有权解除该协议,同时公司需要赔偿襄州区*府相应损失。综上,如果公司后续经营中未能达到上述协议约定事项且无法得到襄州区*府对有关违约事项豁免,那么公司将会承担相应责任,并会出现对应的经济赔偿。截至年6月30日,公司尚未正式投入,相关投资计划正在推进中;公司已经按照计划在洪山头新厂区建设新生产线,并积极准备现有生产线的搬迁工作。以前卖艺,以后小兵准备卖身养家,“小兵连”私家贴报名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