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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9 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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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违反缓刑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判决生效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针对此情况,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依法开展监督,联合司法局、公安部门,将黄某顺利收监执行。

年6月17日,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老河口市司法局在收到法院寄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后积极联系黄某,要求其到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而黄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黄某在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拒不到社矫部门报到已超过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依法与老河口市司法局联合开展调查,在查明黄某的违规问题之后,建议司法局对黄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剩余刑罚。司法局积极与原审法院联系,发出撤销缓刑建议文书,原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书,撤销黄某缓刑,收监执行剩余刑罚。由于疫情的原因,给此次收监执行监督工作增加了难度,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与司法局、公安局密切沟通,制定详细收监执行措施,于年9月9日将黄某羁押于南漳县看守所执行刑罚,十四天后,黄某将被送往老河口市看守所执行剩余刑罚。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首例收监执行监督案件。该院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保证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及时收监执行刑罚,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经验。来源于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作者:郑好)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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