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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23 1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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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资讯目录

第07期

01、罗田法院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02、贪便宜买赃车还了车还判刑;

03、老河口法院首单网络司法拍卖成交;

04、嘉鱼法院大屏幕曝光名老赖;

05、“试车”有去没有回买卖赃车判一对;

06、来凤法官软硬兼施,巧妙执结一“骨头”案;

07、保证人代还欠款法院判支持追偿;

08、老河口法院审结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NO.1

罗田法院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7月22日上午,罗田迎来了久别的艳阳天,室外温度高达35度。在复灾重建中,为帮助村民尽快修复被暴雨冲毁的村组通路,罗田法院法官冲锋在前,固路基、铲石块、搬石头,填土坑,在鲜艳*旗下挥洒汗水,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受到了村“两委”班子及当地群众的交口称赞。

来源:罗田法院

图文:裴廷雪

No.2

贪便宜买赃车还了车还判刑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伍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年11月21日,被告人伍某以人民币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买一辆无钥匙、无牌照、无证件的蓝色宗申牌两轮摩托车。此辆摩托车系张某于当日凌晨在咸丰县高乐山镇某宾馆门前盗窃所得。

案发后,伍某于年4月15日经咸丰县公安局高乐山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全部退赃,咸丰县公安局已将该摩托车发还给失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伍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院经审理后认为,伍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部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伍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办案法官提醒,购买二手车的时候,一定要到正规场所,索取合法来源凭证,购买“放心车”,不要认为只要没有亲身参与盗窃犯罪等犯罪行为,仅仅收购赃物就不违法。贪图便宜收购赃物的行为对盗窃等源头犯罪起到了支持、鼓励作用,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咸丰法院

图片:百度

No.3

老河口法院首单网络司法拍卖成交

年7月22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首次通过网络平台成功拍卖案件标的物2辆大众汽车,成交总价款180元。这是老河口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的第一单拍卖,也是襄阳市法院系统网络司法拍卖的首次成交。

网络数据显示,参拍的大众越野车引起人次围观,66人报名,经过48轮竞拍,掀起拍卖高潮,最终以元成交;另1辆参拍的大众郎逸车引起人次围观,12人报名,经过28轮竟拍,最终以元成交。

在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老河口法院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借鉴先进法院经验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该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试行)》,在淘宝网上建立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将部分拍卖标的上传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此次网络司法拍卖会的成功,成为老河口法院从传统司法拍卖迈向现代网络司法拍卖的标志。

来源:老河口法院

文字:孙辉邵建宏

图片:百度

No.4

嘉鱼法院大屏幕曝光名老赖

近日,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嘉鱼法院集中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城区人流集中4块LED电子屏分批对名失信人予以曝光。据了解,首批26人名单公布后,仅一个星期时间,13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年3月,张某以资金困难为名向魏某借款15万元,后仅偿还8万便久拖不还,今年年初,魏某起诉到嘉鱼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进入立案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多方调查,未查询到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该院将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首批通过电子屏公开曝光的失信人,个人身份信息在城区繁华路段的电子屏上滚动播放。很快,张某得知自己的名字被列为“老赖”,还被晒出自己的“大头照”,自己觉得脸面上挂不住了,也实际影响了其商业活动的开展,遂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全部欠款。

该院首批名单公开曝光后,26名失信执行人均主动联系法院,要求撤下电子屏公布的信息,其中,10人已部分履行,3人全部履行完毕,结案标的91.3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目前,该院已曝光第二批失信执行人94人。

据了解,自年10月首次实施网上公开失信人名单以来,该院已累计曝光失信执行人人,结案标的万元。此次,在利用显示屏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曝光的同时,在各个乡镇人流集中地段张贴布告曝光,通过内、外网站及官方微博上也进行同步曝光。所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均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发布,社会公众可在网上进行查阅。

来源:嘉鱼法院

文字:袁燕

图片:百度

No.5

“试车”有去没有回买卖赃车判一对

以购买车辆为名,到二手车行提出试车要求,在见无人陪同试车的情况下,将车辆开走卖给他人。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对试车人王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买车人李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年9月27日,王某来到随州市区一家二手车行,见店内出售的有一辆黑色福特蒙迪欧轿车,遂向车行提出试车要求。车行业主同意并将车钥匙交给王某,但未按排人员陪同试车。王某将车开出二手车市场,遂起盗窃之心。后王某将车牌撬下,开车至湖北省沙洋县并以元的价格卖给沙洋县一家二手车店业主李某。李某从其合伙人处得知随州同行的黑色福特牌蒙迪欧轿车被盗。遂从网上购买了假号牌、假合格证、假交强险及假环保检验合格证等,将上述假证照县挂在该车上自已使用。年12月8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后根据王某的交待,公安民警赶至沙洋县将李某抓获,并追回被盗福特牌蒙迪欧轿车。经鉴定,被盗福特牌蒙迪欧轿车价值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交待销赃地点,使公安机关及时追回车辆;被告人李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评价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曾都区法院

文字:曹*

图片:湖北高院

No.6

来凤法官软硬兼施巧妙执结一“骨头”案

“你们法院的人真不容易,以前我就是*一口气,现在我明白了,马上想办法筹钱……”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法官收到被执行人田某送来的元赔偿款,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年7月,家住来凤县大河镇的刘某和被执行人田某因为借贷关系发生纠纷,在纠纷中,田某将刘某的右手打伤,致刘某轻伤二级。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田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赔偿申请人刘某经济损失元,因被执行人田某一直未履行,今年5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田某要求其主动支付赔偿款,但田某均以没钱为由推脱,同时申请人刘某也多次到法院哭闹,要求法院能尽快执结案件,缓解其家庭困难。7月11日,执行法官再次给田某打电话,通知其如不尽快履行义务,法院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第二天,田某主动找到执行法官,称无钱支付,自愿进看守所。面对如此执行僵局,执行法官首先表示,如果今天无法履行,肯定要将其关进看守所,同时又辨法析理,分析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弊端,劝说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经过两个小时的劝说,田某口气有所松动,执行法官连忙趁势把自己的手机借给田某,让田某主动给家人打电话筹钱,中午又请田某一起在法院食堂吃饭,临走时,田某说:“”你放心,李法官,我服你,绝对支持你的工作。”第二天,田某便将元赔偿款送到法院。

在执行工作中,不但要靠强制执行力,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以情感人、兼顾法理,通过说服教育和感化,找到执行工作突破口。如此,执行工作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和要求。

来源:来凤法院

文字:李申忠

图片:湖北高院

No.7

保证人代还欠款法院判支持追偿

日前,巴东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人代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保证人代其清偿的担保款项共计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罗某与谭某系朋友,平日关系要好。年6月13日,谭某与巴东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7万元。该合同对借款期限、利率、担保等事项做了约定,合同载明该借款由罗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罗某、谭某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约定发放贷款7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谭某未偿还借款本息,小额贷款公司多次找谭某催讨借款未果,于是要求罗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罗某分三次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元。年1月22日,罗某诉至法院行使追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罗某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罗某在谭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代谭某偿还了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元的事实,有小额贷款公司的收据及证明在案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罗某在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即与谭某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谭某应负有向罗某偿付代偿款项的义务。谭某没有及时向罗某偿还代偿款项,给罗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因此,罗某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包括其实际代偿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等外,还应当包括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罗某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和承担保证责任后与谭某未约定追偿债务的利息计算方式。

来源:巴东法院

文字:谭元贵黄海燕

图片:湖北高院

No.8

老河口法院审结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7月1日,周某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这是自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老河口法院审理的首例由申请人以“拒执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

年8月28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责任一案诉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周某某应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周某某拒不履行其应给付的金钱义务,而原告朱某某因伤致残,不能参加劳动,使其家庭及本人遭受重大损失。原告朱某某于年6月3日向老河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被告周某某虽提供一台捷达轿车供执行,但因该车未年检,无法评估且价值远不能满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朱某某不同意用车抵款。老河口法院对周某某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因周某某未到法院执行局,该罚款、拘留决定未执行。另查明,年至年间,被告周某某多次带家人到桂林、武汉游玩,到高消费餐厅进行高消费。

年4月29日,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不予立案。朱某某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周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老河口法院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5月11日,法院决定对被告周某某予以逮捕。周某某家人闻讯后分别于5月31日、6月1日两次共缴纳兑现款.32元,取得朱某某谅解。

6月27日,老河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自诉人朱某某诉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其应给付的金钱义务,仍高消费旅游,到高消费餐厅进行高消费,致使自诉人朱某某有病不能治疗,生活极度困难,其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被告人周某某积极兑现全部执行款项,并取得自诉人谅解,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周某某表示不上诉。

今年以来,老河口法院紧紧围绕“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总体目标,协调联动,综合施策,全力攻克执行难题,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来源:老河口法院

文字:孙辉邵建宏

图片: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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