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鄂法资讯目录
第14期
01、老河口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圆满结案;02、景区开审旅游案当庭调解获点赞;03、拒不交罚款2万被司法拘留10天;
04、刑满出狱又盗窃襄阳三男二进宫;
05、协议不明惹纠纷巡回审理平事端;
06、樊城法院实现科技法庭全覆盖;
07、伍家岗区法院青年读书班正式开班;
08、红安法院向行*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09、诈骗、挪用八百余万元*博“赢”来刑期二十年;
10、建始法院审结首例涉台离婚案件;
11、孝南区法院组织开展“支部主题*日”活动
12、武汉中院积极推进信用惩戒改善执行软环境;
13、宜昌中院召开“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条件”新闻发布会。
NO.1老河口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圆满结案
今年以来,老河口法院紧紧围绕“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总体目标,协调联动,综合施策,全力攻克执行难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近日,周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周某与被告人周某林系父子关系,年6月13日周某驾驶被告人周某林的鄂F号捷达小汽车因行驶不当将自诉人朱某撞伤,老河口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自诉人朱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年10月23日,双方在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在年11月23日前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元。被告人周某林在年4月29日,委托彭淑芳领取保险公司理赔款.34元,未支付朱某。年8月28日,朱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本院判令周某、周某林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元。本院判决周某林、周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元。被告人周某林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年9月20日作出[]河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周某林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4元,判决后,被告人周某林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年9月14日作出[]鄂襄阳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6月3日,朱某申请本院执行,年6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年6月20日,被告人周某林签收了本院()鄂老河口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某林的受托人签收了本院报告财产令。后被告人周某林提供了一台鄂F捷达轿车供执行,因该车未年检,无法评估且价值远不能满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此后周某林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本院对周某林作出了罚款、拘留决定(未执行)。因被告人周某林拒不执行本院判决,致使朱某留在体内的固定器械无钱就医取出,不能参加劳动,使其家庭及其本人遭受重大损失。另查明,年7月29日被告人周某林带家人到桂林漓江旅游、年10月2日和3日在武汉欢乐谷和家人一起游玩、年10月31日在武汉归元寺游玩。并多次到高消费餐厅进行高消费。
年4月29日,自诉人朱某向公安提出被告人周某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控告,年5月5日老河口市公安局通知朱某,不受理其控告。自诉人朱某于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立案后,于年5月11日决定逮捕周某林。周某林的父亲周某闻讯后于5月31日、6月1日两次向本院缴纳执行款.9元,取得自诉人谅解。经自诉人朱某与被告人周某林庭审中确认,周某林应当支付朱某执行标的元、诉讼费元、公告费元、迟延履行金.89元,共计.32元。该款已经足额兑现给当事人。
这是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由申请人以“拒执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8月2日,该案当事人为法院送来一面写着“廉*执法、公平正义”的锦旗。
来源:老河口法院
图文:孙辉
No.2景区开审旅游案当庭调解获点赞
近日,黄陂区人民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在木兰天池旅游景区现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旅游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木兰天池、木兰山、云雾山、锦里沟、清凉寨五家景区负责人到场旁听了庭审。
年8月12日,原告黄某跟团在黄陂区木兰景区游玩,在景区一自费项目中不慎脚部受伤入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并因此误工一个月。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黄某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区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书上签字,当庭结案。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景区负责人纷纷表示,旅游巡回法庭将庭审“搬到”景区,不仅能及时、有效化解景区旅游纠纷,同时也督促景区查漏补缺,完善配套安全设施,起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来源:黄陂区法院
图文:黄陂区法院
No.3拒不交罚款2万被司法拘留10天
7月29日,宜都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行*处罚决定的姚家店镇兴兴食品厂负责人吴某实施了司法拘留。
年7月17日,宜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到该市姚家店镇兴兴食品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吴某在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预包装食品的生产销售。依据相关规定,宜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吴某作出了罚款元的行*处罚决定,吴某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并拒绝履行处罚决定。该管理局执法人员多次上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但吴某仍旧无动于衷。今年4月5日向宜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宜都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宜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行*裁定。在多次对其进行法律宣传及思想教育后,吴某态度顽抗,该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0日。
来源:宜都法院
文字:汪锋
图片:百度
No.4刑满出狱又盗窃襄阳三男二进宫
7月30日,从谷城法院获悉,襄阳三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子判入狱,刑满释放后再犯盗窃罪,二进宫又罚金。
年5月22日晚,被告人范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吴某至谷城县石花镇高峰苑小区,见一单元大厅内停放一辆本田两轮摩托车,即乘四周无人,由吴某在电梯口放哨,范某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手钳等工具,撬锁盗走该摩托车,价值元。后范某将摩托车销赃获款元,二人各分得元。同年9月17日晚,被告李某在该县城关镇泰山路南河电厂家属院,乘四周无人,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撬锁盗走本田橙色摩托车一辆,价值元。后李某、范某将摩托车销赃获款元,由李某所得。另查明,范某、吴某、李某均系犯盗窃罪获刑刑满释放人员,属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均系累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某、吴某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吴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范某、吴某在本案审理期间,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范某、吴某和李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八个月,并分别处罚金0元和元。
来源:谷城县法院
文字:谷法城
图片:湖北高院
No.5协议不明惹纠纷巡回审理平事端
近日,林区人民法院木鱼法庭在下谷坪乡太和山村巡回审理了一起山林土地纠纷案件。这起纠纷的源头要追溯到二十多年前一份个人建房用地协议书。年1月19日,刘某某与陈某某协商,其支付合同价款后,陈某同意刘某在自己林权证范围内修建房屋。刘某又于年、年期间又在陈某某林权证范围内新建厂房,但双方对于新建房屋占用林地的部分未作书面约定,仅是口头约定。后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陈某要求收回刘某新建房屋占用的林地。多次调解未果后,陈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收回山林土地。庭审中,双方以各自手中持有的林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激烈辩论。
经过庭审,审判人员查明了基本案情,找到了解决案件的关键所在:双方于年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合同。其后,刘某继续在原告林权证范围内新建厂房,仅与陈某口头约定,且未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属约定不明、存在瑕疵的合同,同时,刘某未针对口头协议支付相应的合同对价,但鉴于被告的房屋已经建造多年,且已办理权属证件,若判令陈某收回山林土地不利于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同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分别对双方进行了单独交谈,从法律上分析、从情理上打动,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经过几个小时的沟通协调,被告最终同意就新建房屋占用林地的部分支付合理的合同对价,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结果,巡回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遗留多年的山林土地纠纷。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林地的利用价值逐步提升,山林土地纠纷案件不断发生,承办法官建议: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林地经营权时,须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流转土地、林地的四至界线,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协议后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林区法院
文字:郭伟
图片:湖北高院
No.6樊城法院实现科技法庭全覆盖
8月1日,樊城区法院完成最后一个科技法庭的竣工验收,今年新建的4个科技法庭已全部投入使用。截止目前,该院共建成科技法庭14个,所有的审判法庭都装备上了科技法庭应用系统,实现了科技法庭全覆盖。
近年来,樊城区法院院*组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不断增加资金投入,加强科技法庭等信息化项目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自年兴建第一个科技法庭以来,该院分两批建设科技法庭10个,其中5个位于机关审判庭,5个位于派出法庭。然而面对日益增加的案件数量,10个科技法庭已不能满足办案需求,新年伊始,该院*组做出继续建设科技法庭的决定,投资六十余万元新建4个科技法庭,从而使得该院每个审判业务庭都配有自己的科技法庭,保证所有的庭审都有科技法庭使用,都能同步录音录像。该院在加强硬件投入的同时,还多次组织干警学习使用科技法庭,要求熟练操作,做到所有庭审过程同步录入系统、所有庭审笔录通过电脑记录生成,最大限度的发挥出科技法庭的功用。
科技法庭的全面启用,可对整个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视频、音频、电子证物、庭审笔录等实时采集留痕,有效提高了庭审质量和效率,而且为服务审判工作、规范庭审活动,扩大司法公开和阳光司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来源:樊城区法院
文字:赵红毅
图文:百度
No.7伍家岗区法院青年读书班正式开班
8月1日晚,伍家岗区法院举行了青年读书班开班仪式,院*组全体班子成员和读书班全体学员参加了仪式。
成立青年读书班,旨在进一步促进学习型法院建设,引导青年干警“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队伍。此次青年读书班由该院35周岁以下青年干警组成。读书班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学员集中学习*治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业务知识和与工作相关的其他知识。
仪式上,院*组书记、代院长宋建平代表院*组向读书班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并提出了殷切的希望。宋院长要求全体学员要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实践,在学习过程中,要做到学习内容明确,学习重点突出,学习方法科学,同时,要结合各自岗位不断思考、总结,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实践,在工作中不断取得新业绩。
读书班学员一致表示,要将院*组的关心转化为学习的强大动力,在加强学习的同时,认真高效地做好本职工作,为推动审判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伍家岗区法院
图文:赵辰云
No.8红安法院向行*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近日,红安法院行*庭对一起行*机关作出的行*处罚案发出司法建议书,监督行*机关依法行*,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取得良好成效。
申请人红安县工商行*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万某某、秋某某、徐某某、晏某某销售假冒产品行*非诉执行一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红安县工商行*管理局对各被申请人相同违法情节,作出了不同的行*处罚。基于审判权的监督作用,红安法院专门制作了《司法建议书》,明确告知其在实施行*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行*机关在行*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公平原则的建议。
申请人红安县工商行*管理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作出回复表示:认真听取法院的司法建议,并将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避免重处罚轻教育,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优化市场经营程序,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来源:红安法院
文字:夏建芬
图片:湖北高院
No.9诈骗、挪用八百余万元*博“赢”来刑期二十年
7月29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随州二中收费员刘某诈骗、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挪用的元公款和诈骗的元,分别返还给随州二中和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年11月至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随州二中出纳、收费员期间,利用负责收取随州二中借资款的职务便利,以随州二中向教职工借资、可顶教职工名义交借资款,或有教职工转借资款为名,骗取他人向她交纳借资款,共骗得元;利用负责收取随州二中门面租金、补课费、培养费、学杂费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随州二中公款用于*博和偿还因*博所欠借贷款及利息,截止案发,刘某挪用公款共计元。本案于去年七月开庭后,发现被告人刘某将犯罪所得赃款大部分挥霍于*场。为了给随州二中和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以便对刘某等人涉嫌*博罪进行侦查。经侦查后,今年6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涉嫌*博作不起诉处理,遂建议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收取借资款的影响和便利,使用欺骗手段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利用自己系随州二中收费员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进行*博等非法活动,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某在年11月至年9月近三年时间里,多次作案,连续作案,笔数多,被骗人数多,诈骗和挪用金额共计达元,并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被告人刘某在被讯问时,供述了他人开设*场、聚众*博犯罪,属于交代赃款去向,应认定为坦白性质但不构成立功表现。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鉴于被告人刘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用于非法活动,又未退还,且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挪用、诈骗的是随州二中的公款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退赔给随州二中和被害人。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字:汪洋锋
图片:湖北高院
No.10建始法院审结首例涉台离婚案件
今年初,建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邱某离婚一案,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鉴于被告邱某为台湾人士,建始法院按涉台案件相关程序送达判决书,送达回执于近日返回。
原告舒某是建始县景阳镇人,年在深圳打工期间认识台湾人士邱某,同年10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于次年在湖北省民*厅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邱某即返回台湾,原告舒某留在大陆。年5月,原告前往台湾与被告共同生活,但因两地文化差距、生活风俗习惯不同,不足三个月原告即离开台湾返回大陆,双方分居至今。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达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因被告邱某未到庭,对于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无法查明,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鉴于该案系涉台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建始法院在审结该案后,及时与省高院取得联系,将判决书以邮寄方式给省高院代为送达。历时半年之久,送达回执已于近日返回建始法院。
来源:建始法院
文字:建始法院
图片:百度
NO.11孝南区法院组织开展“支部主题*日”活动
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7月25日,孝南区法院各支部组织开展了“支部主题*日”活动。全院6个支部,余名*员干警参加了此项活动。
当天,各支部组织*员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抗洪救灾先进典型、立足岗位主动担当作为”和“我为维稳做贡献”3个主题召开“支部主题*日”;防洪救灾一线*员突出“在抗洪救灾中主动担当作为”主题,在大堤上过组织生活,以防汛救灾的实际行动践行“两学一做”。在院机关的*员以做试卷、捐款救灾等形式开展了活动。组织全体*员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相关知识,开展集中知识测试,科级以上干部还进行了换届纪律有关知识测试。
自6月18日入梅以来,我区遭受持续性、高强度、大面积降雨袭击,降水量高达毫米,府河、澴河、沦河水位持续上涨,相继出现漫堤、溃坝险情,辖区群众大范围受灾,人民群众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洪水无情人有情,大灾面前有大爱,面对洪涝灾害,为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重建家园,孝南区法院在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的同时,院领导带头,全院*员干警人共捐款元,为灾区群众奉献出法院人的真挚爱心,也为抗洪救灾做出了积极贡献。
来源:孝南区法院
图文:李扬
NO.12武汉中院积极推进信用惩戒改善执行软环境
武汉中院执行局坚持与市文明办联合定期向本地媒体、互联网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坚持失信名单进社区网格、进交流口岸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做法,并开始曝光自然人电子照片。截至目前,已累计发布13批失信人名单。摄于其威力,有名当事人主动清偿债务2.1亿元。积极与市发改委联络沟通,签署由46个在汉单位和部门参加的信用惩戒备忘录。参与信用武汉建设,搭建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构筑惩戒网络,将国家发改委等44个单位和部门联合签署的信用惩戒措施在本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将惩戒措施通过交换平台回流反馈市法院,真正实现互链互通,进一步压缩失信人员的生存空间。
来源:武汉中院
文字:武汉中院
图片:湖北高院
NO.13宜昌中院召开“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条件”新闻发布会
8月2日上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大楼召开“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条件”新闻发布会。通过参观相关硬件设施、进行宜昌中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通报、答记者问等环节,向公众公开宜昌中院落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构建良好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做出的工作和努力。
年1月20日,宜昌中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以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和具化人民法院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辩论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为律师执业提供充分物质保障。宜昌中院建立了诉讼服务大厅,增设律师服务中心、传真电话外网查询等,开通诉讼服务网、诉讼服务手机APP、诉讼服务热线,为包括律师在内的当事人提供自助或人工查询咨询,为当事人及律师提供一站式、全天候、低成本的诉讼服务。设立了律师会见室,方便律师办理相关诉讼事务;设立了律师休息室、图书室,让律师更有尊荣感;开辟律师通道、电子阅卷室,设立专门的律师通道和申诉窗口。
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中院办公大楼建设律师阅卷室,对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提供方便。对律师申请阅卷,尽量及时在合理时间内安排。
立案方式上为律师提供更多方便。运用互联网技术,让律师更加便捷地完成立案程序。推行律师网上立案,开通律师网上立案平台,通过手机推送立案和流程信息,让律师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立案等诉讼活动。
为律师参与多元化解搭建平台。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律师参与多元化解工作,形成多方力量参与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在信访服务大厅设立了律师服务窗口,每周选聘律师担任咨询监督员,无偿为来访群众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律师调解室,由律师开展调解工作。
为律师代理申诉创造条件。开展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工作的调研,这一做法,能够很好地维护信访申诉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解决信访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加强机关安全保障工作,严格实施门禁保卫制度,建立安保人员开庭巡查制度,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
构建法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是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必然要求。宜昌中院将会与律师协会共同探讨研究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具体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工作联席机制。宜昌中院将广泛征求律师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进双方业务交流,完善和改进法院工作。定期开展活动,由律师对法官司法廉洁、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强化法官与律师相互监督。年,宜昌中院收到“百名律师评法官”活动测评表61份,对中院总体评价“好”41份、“较好”15份、“一般”5份,经汇总整理形成各类意见建议46条,对宜昌中院改善工作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有很好的借鉴效果。
来源:宜昌中院
图文:李慧石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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