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1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6项措施进行整改,立案调查9件,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注册商标权不受侵犯”6月28日,钟祥市检察院检察长曾慧在接受采访时,谈起前不久办理的此案,仍记忆犹新。
这种“将服务民营企业与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在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刘江东教授看来“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开道清障’最好的司法实践”。此案办理得到一致好评,最终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其实这样的事例在湖北检察机关办案中屡见不鲜。在民营经济占全省GDP比重54.6%的湖北省,检察机关是如何立足监督职能,以法治手段促企业振兴,切实为企业创新创业创造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记者探寻中发现,答案就藏在一道道“解题”过程中……
破题
“暖心措施”一抓到底
“湖北省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服务可有些年头了,不仅在我们企业设立了服务联系点,开展经常性普法宣传,还定期邀请企业员工到警示教育基地开展犯罪预防活动,非常贴心!”湖北省人大代表、中冶武汉信义兄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孙东林谈起这些年检察机关服务民企的话题,一下打开了话匣子。
孙东林所说的“服务有些年头”是怎么回事?
时间回溯到年初,时年王晋刚调湖北省检察院任*组书记、检察长。
也许与曾在最高检案管办工作经历有关,他对数字有着极强的敏感性。
一份由湖北省工商联发布的《湖北省年民营经济发展报告》引起了他的注意。据统计,年湖北省民营经济占全省GDP比重持续增长,湖北省民营经济增加值为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7%左右。
楚人重商贾,商为“四民”之首。
在湖北,民营经济从“星星之火”到“燎原之势”,茁壮成长、蓬勃发展、平稳运行,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科技进步、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是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制造强省建设的重要支撑。
然而,民营经济虽发展势头迅猛,经济体量已占全省半壁江山,但新常态下,面临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等困难,对营造更优良法治环境提出了新课题。
如何依法保障和服务湖北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这成为王晋履新后思考的第一道必答题。
年3月4日,时值全国“两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出席全国*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就构建新型*商关系作了重要阐述,指出新型*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决定城市竞争力、区域竞争力,乃至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而“亲”“清”型*商关系,则是一个地方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志。
原来破题的关键点在这儿!何不以保障和促进构建“亲”“清”新型*商关系为契入点,打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关节”。
号令一出三*动。在湖北省检察院*组的带领下,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干警“兵分数路”深入各民营企业广泛调研,与各级工商联召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座谈会,面对面听取民营经济界人士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司法需求,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好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场服务湖北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保卫战”前奏在检察机关打响……
不久,一则消息登上各大门户网站显要位置。年3月20日,湖北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鄂检十条”),从“更加注重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更加注重惩治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等10个方面,找准检察工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
“鄂检十条”出台立即引发了人大代表、*协委员、法学专家、民营企业家热议,他们纷纷表示:《鄂检十条》如一场“及时雨”、一步“先手棋”,必将凝聚起社会各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广泛共识,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强大信心和动力。
为了让“鄂检十条”落实落地落细,落到司法办案一线,从年起,湖北省检察院一年一个专项、一步一个台阶稳步向前推动服务民营经济工作深入开展。
年至年,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
年,又接续开展了“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法律监督专项工作”。
年12月,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湖北省检察机关适应职能重大调整和变化,迅速将年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修订为“新鄂检十条”,从司法层面继续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为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准确理解把握“新鄂检十条”精神内核,年制定出台的《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工作机制(试行)》应运而生,从九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加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肆虐,湖北省检察院又快速反应,及时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并部署开展以“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等为内容之一的司法为民“八件实事”,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努力为我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湖北检察机关,一道道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堤坝正在筑牢。全省三级检察机关上下全面发力、全员参与、整体行动,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各项工作落实到“末梢神经”,形成了保护民营经济的强大“检察声势”。
数据是最好的证明。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共批准逮捕件人,提起公诉件人,共依法对涉嫌犯罪的科研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民营经济主体不批捕人,不起诉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人。
独木不成林,一人不为众。湖北省检察院还注重与民营企业的“娘家人”省工商联加强沟通联系,与省工商联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从健全工作会商交流机制、建立联合调研机制、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等七个方面,共同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和法治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要常态化坚持下去,将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王晋检察长说,只有通过凝聚共识,转变司法理念,让文件得落实、让问题得解决,才能将“亲”“清”二字标准化、制度化。
答题
“法治红利”一以贯之
为打造生态度假旅游项目,湖北某生态度假村公司及姚某、刘某等2名企业负责人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拓宽机耕路,致使林地被毁,植被受损。年10月,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调查中了解到,案发后姚某、刘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在公路两侧和采挖的山林进行了补植复绿,同时出资10万元购买株冷杉委托第三方公司易地补植复绿。
正当姚某、刘某为企业发展一筹莫展时,利川市检察院于年11月7日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决定最好诠释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要求。湖北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最高检要求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
此案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了这项司法*策的温暖。湖北省检察院分管此项工作的副检察长冯新华介绍说,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极其慎重,既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护航民营企业发展,避免造成“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不良后果。
武穴市属湖北省黄冈市代管的县级市,是中部六省县域经济百强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在湖北领先、稳居黄冈第一。而检察机关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
“感谢检察官给我改正错误的机会,作为民营企业负责人,贵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让我们公司能够正常运转,真是太感谢了!”前日,冒着倾盆大雨,湖北某公司负责人许某给武穴市检察院送来了一面锦旗,激动地对检察官说道。
恰巧同时,一封落款为江西某公司的感谢信沉甸甸地送到该院办案检察官手中,“感谢贵院在最关键时刻伸出援助之手,积极办案核实查证,帮助我们追回工程款,这笔钱可是我们企业和百名员工的救命钱啊!感谢武穴市检察院保障了我们外地企业的合法利益!”
缘何一个案子获矛盾双方感谢?起因是年1月,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与江西某公司发生工程款纠纷,年至年间江西某公司多次在法院诉湖北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等诉求。法院判决后,因许某资金周转困难,湖北某公司仍未履行余款,法院遂将被执行人许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武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对许某释法说理,并积极联系江西某公司,帮助其与许某理性沟通联系。年1月,湖北某公司履行了法院判决及裁定的多万元全部义务。该案经提请该院检委会集体讨论后,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一份不起诉决定,既保障了江西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湖北某公司企业负责人许某的日后发展,还解决了法院执行问题,真正实现最高检提出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要实现双赢共赢的理念。
正如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湖北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莉所说,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绝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需要用实实在在的履职办案来落实。
“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能稳定企业职工就业,增强企业信心,也让我们实实在在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保民企、促发展的司法温情!”湖北省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贾琼在听证会上感慨地说道。
原来,这里正在召开对罗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拟作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参加会议。
记者从现场了解到,自年4月至年7月,罗某某、杜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向王某某等12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万余元。年7月,因无法兑付本息,造成王某某等人实际损失共计万余元。该院经审查了解到,罗某某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承接着十堰地区数个重大民生项目。为此,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审慎办理,一方面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一方面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最终促使罗某某主动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罗某某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作不起诉处理。而同案犯杜某某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依法应当提起公诉。
“融资难是制约民企发展的一大难题,检察机关办案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不因办案简化而导致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的风险,值得称赞!”人民监督员、律师叶直根对此予以充分肯定。
而侦查机关代表则表示: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区别对待,释法说理充分,予以支持。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慎捕慎诉的理念已在湖北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心中落地生根。从一组数据了解到,仅年,湖北省检察机关对非国有单位人员犯罪的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25.7%、11.2%,比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诉率分别高7.6个百分点、4.4个百分点。
解题
“助力复工”一呼百应
年春节,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国,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延长、经营管理遭遇巨大挑战,一季度GDP同比下降6.8%。而湖北作为疫情最严重地区,一季度湖北GDP总值.35亿元,同比下降39.2%,增速全国垫底,GDP总量跌出“万亿俱乐部”。当前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双重影响,不少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生存状况堪忧。
而同样严峻的现状也摆在检察机关面前,如何一手抓好抗疫防疫,一手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怎样在疫情防控期间确保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如何在疫情防控大考中向人民群众交出一份满意答卷?这是都从未遇过的空白“知识点”。
一切难题,唯有在实干中才能破解;一切愿景,唯有在落实中方可实现。面对困境,湖北省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步伐并未停滞不前,而是积极帮助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共同熬过寒冬。
在襄阳,民营经济已占全市经济总量的“半壁江山”。随着该市开放创新、转型升级步伐的推进,民营经济也成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经济质态提升的主战场。
湖北某纺织公司是一家负责棉纱及棉纺织品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年4月22日,笔者走进该企业生产车间看到了一派繁忙有序的复工场景,这与老河口市检察院的支持分不开。
“现在我们公司已经收到法院查封对方公司土地房产的书面裁定,感谢检察官帮我们解决问题。”企业负责人高兴地说。
原来,今年4月初,老河口市检察院到企业走访时,该企业负责人反映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企业的生产线工人返岗率已达70%,生产正在逐步恢复。但是,我们有一个案件执行好长时间了,加上被疫情耽误,不知道啥时候能执行到位,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帮帮企业,拉一把,扶一程。”“回去后,我们立即和法院沟通,以最快的司法速度合力解决你们的实际困难,为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供保障。”该院“联络检察官”何晓伟了解情况后回答道。
随后,何晓伟一边与代理律师沟通,征询律师的代理意见,一边与老河口市法院执行法官一起研究,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认为湖北某纺织公司对对方的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即使外地法院对该建筑工程查封在先,在拍卖变卖程序中,湖北某纺织公司也可优先参与受偿。
在老河口市检察院的协助下,老河口市法院执行法官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发出执行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了解情况后,同意湖北某纺织公司优先参与分配。若流拍,该查封财产将交老河口市法院再次拍卖变卖,以维护湖北某纺织公司的合法权益。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不仅要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正如湖北省检察院*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郑青所说,要立足检察职能主动作为,形成帮扶合力,帮助企业解决实实在在的司法问题,真正把工作做到民营企业的“心坎上”。
对这一点,身在其中的民营企业负责人陶先生感触尤为深刻。
“检察官真正把民营企业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既帮助我们消除了公司失信的风险,又让我们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利川市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先生给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打来感谢电话。
是什么事情让这位千里之外的民营企业家发出这样的感慨?
时间回到两年前。年,朱某为承接武汉市洪山区某城中村改造工程,为解决资质问题,私自伪造了利川某建筑劳务公司印章,并和某知名建筑集团签订价值万元的劳务分包合同。
年10月,朱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立案侦查并抓获。年3月,案件移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收到案件后,通过认真审查,认为该案中还存在朱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的线索,遂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直到此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先生才得知公司印章被伪造、使用的事实,但因抹不开老乡熟人关系的情面,经过再三考虑,陶先生对公安机关声称已原谅了朱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对朱某侵害自己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
侦查人员反馈情况后,检察官通过积极引导侦查,针对初期搜集证据存在的薄弱环节,向侦查机关提出具体的侦查方向和有针对性的补证提纲,公安机关快速锁定案件中朱某私刻印章的使用情况及陶先生公司在工商管理登记留下的印章模板等关键证据;与此同时,检察官还主动对接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陶先生,讲解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企业的直接和间接造成的风险等法律常识,并向其赠送了该院编撰的普法读本《检察机关服务创新驱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规范60条》。
最终,陶先生表示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年5月,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依法追诉朱某的伪造公司印章罪,以被告人朱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不仅避免了我们公司商誉受损,还通过登门普法教育,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检察机关这种细致暖心的做法,让我们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真心,极大增强了疫后企业平稳有序复工复产的决心。”陶先生在电话里感激地说。
此案正是落实湖北省检察院今年3月29日制定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有效的举措,既有依法打击妨害复工复产犯罪的“严”,也有法律框架内的“暖”。
“疫情之下,如何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障复工复产,考验着湖北省检察机关的智慧与担当,他们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交上了一份沉甸甸的答卷!”湖北省工商联主席、省总商会会长刘顺妮肯定地说。
东风一过千山绿,南燕双归万企春。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永远在路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重在务实。湖北省检察机关将继续以真抓实干、埋头苦干的实际行动,落实*中央、湖北省委和最高检各项决策部署,为绘就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荆楚画卷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丨段*霞
编辑丨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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