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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3 22:13:00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维权,是3.15永恒的主题。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吗?你懂得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本文登载的案例,从九个方面提供借鉴,希望大家看到了这些案例后,对今后的消费维权有所助益。

案例一:疫情防控期间飞机票全额退款

案情简介:

周女士投诉年12月在“飞猪”平台上购买了4张往返厦门的机票,共计元。由于新冠疫情,取消行程,通过网上办理退票手续,但该平台拖延机票退款时间,不执行民航总局“全额退款"的*策。接到投诉当天,市消委利用中消协电商直通车平台向阿里巴巴公司直接申诉,同时紧急联系了杭州市、和杭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年2月3日,消费者拿到了机票退款。

Q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新冠肺炎疫情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此,对于因疫情导致无法出行的,旅客有权解除航班合同,合同解除后,航空公司应当退还支付的票款。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旅客是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机票,消费者往往不知道如何维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的,消费者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集体投诉商品房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某区钱女士等23人于年8月和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23套公寓房,每套价值50万元不等。年9月30日交房时,消费者发现开发商没有按照广告宣传“买一层送一层",“送一层"只是送楼顶使用权。消费者多次与销售公司交涉未果后将开发商投诉至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委工作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仔细地查看一系列证据,经过多次协调商议,开发商同意按照消费者要求补偿差价,为消费者共挽回经济损失30多万元。

Q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开发商没有按照广告内容履行附赠一层的义务,应当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本案中,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广告内容虚假,而仍然予以设计、代理或者发布的,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和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多次维修未果换车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徐某出资9.98万元,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多用途乘用车。车辆购买后消费者按时到店进行保养,但每次车辆加速时发动机抖动,且噪音大,一年多的时间多次修理换件,除发动机没有更换外,其他部件全部更换仍然不能修理好。消费者投诉到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换车。之后,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销售企业提出限期答复的要求。销售企业同意换车,消费者出1.7万元折旧费后更换一辆同型号新车,挽回损失8.28万元。

Q

点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在“三包"期内。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因同一问题维修明显超过5次,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家在更换汽车的同时收取1.7万元的使用补偿也是合理的。

案例四:快递贵重物品丢失赔偿案

案情简介:

年10月22日,消费者邢女士向老河口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她以邮购方式在襄阳华洋堂某柜购买了一件价值元的大衣,10月12日通过快递收到衣服,但因穿着不合适,又于10月14日通过某快递公司邮递退回,但衣服在快递途中丢失。邢女士多次交涉无果。经老河口市消委调解,11月6日消费者获得元的全款赔偿。

Q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快速、准确、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的义务。本案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丢失,货物的丢失并非因不可抗力或者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所导致,快递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农机维修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年9月27日南漳县九集镇李先生在某农机市场购买微耕机一台,价格元,约定保修期为3个月。因微耕机底盘离合无法分离,两次维修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影响秋播生产,协商多次无法解决,投诉到消委。经过实地调查,微耕机购买不足2个月,属于"三包“时间内。经与经销商反复沟通,并与武汉总代理商联系,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襄阳经销商免费更换一台微耕机底盘。

Q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虽然不是生活消费行为,但仍然可以纳入消保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本案中,消费者有权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者系统,经销商为农机用户免费更换一台微耕机底盘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六:误导购房退款案

案情简介:

年11月14日,老河口市消费者委员会酂阳分会接到李女士投诉称: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位于水西门的一套商品房,并按照中介公司要求,分两次交清了40.5万元的全部购房款,就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当日发现该房屋属"非住宅"性质,于是当即要求终止合同、退还购房款,但被中介公司拒绝。通过调查,中介公司承认房屋销售时存在过错,同意分两次退还消费者全部房款。年3月27日,消费者李女士从房产中介拿到了40.5万元的全部房款。

Q

点评:

本案中,李女士在误认为其所买房屋的性质是住宅的情况下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的实际性质是商业性质,属于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李女士有权要求撒销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中介应当将所收的房款退还给李女士。

案例七:餐饮强制消费案

案情简介:

年5月,龚女士一行6人在襄城区内环路一家火锅店消费。龚女士发现火锅店按6个人、每人4元收取了共计24元的味碟费用。而实际情况是6个人中只有1人使用了味碟,5人未使用,火锅店多收取了20元。店方称味碟制作具有一定成本,对来火锅店消费的顾客,不论是否使用都按人均使用一份味碟收费。龚女士认为消费者应当具有自主消费选择权,按人头收费24元不合理。经消委工作人员调解,该火锅店退还了多收取的20元。

Q

点评:

本案中,火锅店事先未告知消费者不管是否使用味碟都要按用餐人数收取味碟费用的情况,消费者结账时才得知应付款,火锅店的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剥夺了其选择权,属于强制交易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八:超市购物摔伤案

案情简介:

年2月7日,高新区消委会接到王女士投诉,称到某超市购物,在购物区的斜坡地面不慎摔倒,致使左眉骨擦伤流血,多次与超市协商赔偿无果。经调查,医院收据及后期的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属实。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当场支付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元。

Q

点评:

本案中超市内进入购物区的地方有一斜坡,顾客如不注意可能摔倒受伤,但是该超市没有在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王女士经过此处时摔倒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超市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案例九:金银首饰“三包"案

案情简介:

年1月,老河口市消费者张女士购买了一款价值元的黄金戒指,佩戴不到一周时间,戒指上的钻石从镶嵌处脱落。张女士当即赶往金店要求店方按照“三包"约定进行更换,但店方告知黄金饰品属特殊商品,不在“三包"换货范围内。张女士投诉到老河口消委酂阳分会。消委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把金银首饰作为“特殊商品"拒不退换,是单方设定的霸王条款,经调解,店方同意为消费者张女士更换同款黄金戒指。

Q

点评:

本案中,金店经营者设置"特殊商品"的霸王条款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张女士购买的黄金戒指存在问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出换货要求,金店应当履行更换义务。

●消费维权

消费维权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买家依法维权不仅保护了消费者自己的权益,还促进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互惠共赢。我们大学生作为祖国未来的经济建设者,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出一份力!

文章部分内容来源:襄阳日报

编辑:苗文静

排版:刘晓荟

审核:康,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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