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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8 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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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过保险的市民都知道,保险公司的保单中往往约定有免责事项。只要在免责事项之内,保险公司往往不同意赔偿。不过,老河口一市民对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免责事项不认同,通过法院诉讼仍然获得了赔偿。

年初的时候,老河口市民叶先生通过当地的洪山咀某行申请贷款,银行工作人员顺带让他花90元,投保了一份某保险公司委托销售的借贷安心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额为3万元。保单上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出现心脏疾病、高血压或胆固醇升高,如存在上述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可是仅仅一个月后,被保险人叶先生在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当叶先生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项为由,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于保险公司的态度,律师表示不合理。律师邴世明表示,本案是由银行的员工在办理贷款的时候,向投保人提供了一份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没有收到相应的保险条款的,所以说该条款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被保险人的家属随后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后没有收到投保单,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包含有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的完整保险合同,保险单背面记载的格式条款具体内容,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进行了特别提示及明确说明;保险单上公司声明和客户声明栏中,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没有进行加黑或者加粗的特别提示等。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新华人寿赔付保险金3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又上诉到襄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同样认为保险公司免责理由不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邴世明表示,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免责的内容以及免责的事项,应当向投保者明确说明,如果没有解释免责条款中的事项,那么该条款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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