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男,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老河口市。年4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年11月14日起至年11月13日止。年11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将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发至老河口市司法局。
(一)建立矫正小组
年11月20日孙某某被接收入矫,老河口市社矫局为其确定了矫正小组,对孙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随后孙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执行地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二)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进行了风险评估测试,根据其风险评估的分数和实际了解掌握的情况,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孙某某制定以下矫正方案:
1.监督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电话报告、到所报到、思想汇报、外出审批等监管措施;
2.教育矫正措施:开展个别谈话,重点是增强身份意识和法纪意识;严格落实每月学习教育、参加公益劳动;采取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各项教育内容;
3.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孙某某有水电安装技能,鼓励孙某某继续发挥专长;如有困难,可向司法所反映并协调帮助解决。
4.加强心理疏导:通过个别谈话、集中学习、调查走访,了解掌握其思想状况,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适应社会新生活。
(三)定期报告情况
1.严管期间每周到司法所报到并递交思想汇报;普管期间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汇报其工作生活、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情况;
2.每月按照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实施分类管理
入矫后三个月,孙某某为严管期,在此期间须按严管等级进行监监督管理,严管期满,根据其日常表现情况,经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考察评估重新确定监管等级建议,公示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实施分类管理。
(五)实施移动定位管理
孙某某到老河口市司法局报到后,局工作人员依法将孙某某监管定位手机信息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系统,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不定时抽查孙某某的活动轨迹,查看其是否有异常现象。
(六)走访核实情况
经走访了解,孙某某入矫后,在矫正小组成员的鼓励和支持下,开始振作起来,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心态也逐渐好转起来。其目前在老河口市一家企业做电工,月收入元左右。
(七)组织参加公益活动
在年疫情期间,孙某某主动请缨加入疫情防控志愿者队伍,为村里各家各户进行灭菌消杀,得到了村干部及群众的一致肯定。
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行为的监管,更应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心理上的疏导、人文上的关怀,对其人生观、价值观的重塑。通过科学的方法、有效的监管、强力的执行、积极的回应,双管齐下、多措并举,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从而达到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本案例中,通过执行地司法所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孙某某不仅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深刻的认知,也做到了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监管,更能积极主动的去接受、配合社区矫正,重新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通过努力,其生活、工作走上了正轨。
来源: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