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的改判不仅帮我挽回了经济损失,还让我多年的‘冤屈’得到了伸张!庆幸碰到了明察秋毫的好法官!让我真切感受到了什么是公平正义!”4月11日,当事人程思远为襄阳中院民三庭法官李晓红、陈瑞芳、李青送上三面锦旗,每面锦旗上的字都不一样。
“一案三锦旗,三面各不同!足以感受到当事人对我们真心实意的感谢!说实话,他的这份用心深深打动了我,也让我感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为民办实事的满足感!”民三庭青年法官李青坦言。
事情还要从7年前说起,年5月,程思航与雷某、陈某夫妻二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购买雷某、陈某二人的房屋。协议约定总价款万元,分三次付清。协议签订之日支付.75万元,转移房屋占有日支付万元,办理完权属变更手续后再支付余款.25万元。
协议生效后,程思航如约支付了前两笔款项合计.75万元。年4月25日,双方对尾款进行核算时,程思航向雷某、陈某出具“欠酒店房款万元,分五年内付清”的欠条一份,并在欠条的背面注明“每年门面房和酒店租金由雷某来收租,抵偿每年30万元酒店购房欠款,不能违约,若违约罚款5万元”的说明性文字内容。此后,雷某、陈某陆续收到三笔共计16.98万元的租金抵扣款。
年5月,因双方发生纠纷,程思航不再让雷某、陈某收取租金。同年7月,程思航以雷某、陈某将标的房屋向第三人抵押,致使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由,请求解除双方房地产买卖协议。老河口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协议确定后,雷某、陈某已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程思航也已对合同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同时程思航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义务,因此驳回了程思航的诉讼请求。
更让程思航难以接受的是,自年开始,雷某、陈某每年都向法院起诉,要求程思航按照承诺的每年30万元的还款额度支付当年的酒店购房欠款及违约金,老河口法院也先后作出三次判决,判令程思航支付雷某、陈某购房欠款。程思航从此便陷入了“合同想解除不能、想继续不敢、房屋产权取不得、钱款要不到、反欠一身债、入了黑名单”的五年困局。
年底,程思航向襄阳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在核实程思航的付款事实,查明案件事实之后,二审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撇开基础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孤立地依据最后出具的一纸欠条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失公允。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前引发的纠纷,可适用当时的法律。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民三庭庭长李晓红解释:“根据本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余款.25万元待雷某、陈某办理完房地产过户手续后给付,因此,在未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程思航名下时,程思航有权拒绝履行余款给付义务。一审判决单纯以欠条认定上诉人付款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纠正!”
“不盲从,不遮掩,敢纠错!这更加考验司法机关的勇气与担当!二审中,合议庭法官用他们专业严谨的态度,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也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情!”在拿到二审判决书的那一刻,程思远喜极而泣。
“锦旗虽小,但它却承载着当事人对我们的认可和对法院工作的肯定,也激励着我们继续努力,认真履行司法为民的神圣职责,以实际行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民三庭庭长李晓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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